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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农药残留粮食禁止销售


发布时间:2015-07-23 12:20:30 来源: 本网论坛  



  据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日前就《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国拟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粮食召回制度。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粮食质量数据库和质量分析模型,实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预报等。
  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禁止销售下列粮食作为口粮和食品原料: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等。 (醉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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