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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月饼不标生产日期要10倍赔偿消费者


发布时间:2015-09-23 06:49:46 来源: 新文化报


    新文化讯(记者 胡晶) 在超市买的月饼没有任何的标志、标识,连生产日期也没有。日前长春市一位消费者花40元买到这样的“三无”月饼后,投诉到南关区消费者协会。据南关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鹿成讲,消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96条规定,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最终商家赔偿消费者400元钱。为此,南关区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月饼时要做到一看、二闻、三品、四要。注意看月饼的包装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QS标示是否齐全,购买时注意查看月饼食用的添加剂成分,尽量选择添加剂种类少,保质期短的月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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