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28 01:55:59 来源: 广西新闻网
近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林某某、岑某某因非法通过农药毒鱼的捕鱼方法而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
2014年9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和岑某某邀约一起去捕鱼。当天,被告人林某某在农药商店内购买了二瓶“灭扫利”(农药名),就来到西林县那佐苗族乡那佐村老街屯对面的“渭东沟”(地名),用二瓶“灭扫利”全部倒入河沟中进行“捕鱼”。因该河沟汇入小河后往下游流淌,影响了下游群众饮水安全。
西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特征,已触犯刑律,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购买农药且亲自投放下河毒鱼,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岑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故依法作出了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岑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黄宣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