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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食药监部门解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


发布时间:2015-11-05 02:20:02 来源: 昆明日报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已经正式施行。昆明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依据新 法规,经营 保健食品企业必须依法取得《 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不能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地址销售保健食品。这意味着,“打游击”卖保健食品的现象属于违规行为。
 
    新修订的《 食品安全法》把保健食品列为特殊食品之一进行管理,并将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食品经营项目包括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这标志着保健食品经营已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的范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经营保健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有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内容。这也意味着保健食品经营者不能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地址销售保健食品。
 
    不仅如此,新法还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义务责任进行了规定。如一些商家利用“访谈、讲座、座谈会”等形式,邀请一些所谓的专家、教授和老中医在现场进行“养生”讲座,顺便兜售保健食品。会场出租方应审查承租方是否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发现其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昆明日报 记者徐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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