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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审理顾客状告沃尔玛超市侵害知情权案


发布时间:2015-11-19 04:05:49 来源: 食品伙伴网


    原告李先生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在被告 北京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知春路分店购买4袋某品牌 江西特产通心 莲子(单价32.9元)、8袋某品牌江西特产通心莲子(单价16.9元)、5袋某品牌精选 香菇,上述 食品由黑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分装),而通心莲子 标签标注是江西特产,通心莲子和香菇均没有标明产地。

    原告认为,食品标签是直接介绍食品特性及品质的说明书,应该真实准确的描述食品的品质。根据《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和《 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上述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沃尔玛公司作为正规经销商,未对商品的品质、真实性、外包装等尽到检查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货,并赔偿十倍货款。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15年执行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公告(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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