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2015〕130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
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
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
食品
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
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
监督
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食品药品
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