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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发布时间:2016-01-19 04:13:39 来源: 食品伙伴网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2015〕130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 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 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 食品 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 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 监督 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食品药品 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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