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福建2月29日讯(记者 陈秀娟 通讯员 郑力士)2015年6月24日,市场
监督
管理局在永泰县某村
食品加工点进行现场监督
检查时,发现郑某某在其
生产加工的
食品“白粿”中违法掺入
非食用物质
硼砂,并进行销售;发现林某某在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九层粿”中违法掺入非食用物质硼砂,并进行销售。经对两处加工点内的食品成品进行
抽样送检,“白粿”与“九层粿”成品硼砂的含量分别为6.85mg/kg与29.53mg/kg。
该两起案件经永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某、林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为获得合法经济效益,实现长期生产发展,经营者应不断摸索和改良食品新工艺,决不能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原料,以防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