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06 06:09:18 来源: 中国农药网
农药经营单位要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所有百草枯水剂产品下架,禁止经营;对剩余百草枯水剂进行退货,或者财政补贴,收缴集中销毁。7月1日以后再经营百草枯水剂产品,购买后引起人员死亡的,要按照“两高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定罪处罚。与此同时,7月1日后也不得使用百草枯水剂,如果使用,引起飘移,或者废弃物污染造成人中毒死亡,使用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可以按照“两高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处罚。(仙游县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