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7-14 09:48:12 来源: 机器人网
为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对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7月11日正式下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新调整无人机分类和定义,新增管理机构管理备案制度,取消部分运行要求。
新《规定》共包含目的、适用范围、法规解释、定义、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局方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修订说明和咨询通告施行九大部分。
一、新的无人机分类
在标题处,新《规定》将原来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更改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
在适用范围部分,新《规定》增加了适用无人机分类:

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在定义部分,新规增加了扩展视距运行、空机重量和无人机云系统的定义,同时去掉了原规定中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小型无人机和大型无人机的定义。
二、7公斤以下备案制度
无人机系统分类较多,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因此新《规定》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了分类管理,且增加了管理备案制度,提出Ⅰ、Ⅱ类(即7公斤以下)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