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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利益熏心销售假盐 黑心商贩认罪伏法


发布时间:2016-09-20 11:04:48 来源: 食品伙伴网


     近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违反国家 食品安全 管理 法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姜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的 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姜某懊悔不已,自己已年近六旬,因为利益熏心贪小便宜,结果触犯刑律进了牢房,真是得不偿失。
 
    2015年10月左右,姜某从非正常渠道购进假冒的“桂山牌”海藻碘盐20件(每件50小包,每小包430克),并置于其实际经营的覃塘镇某日用杂货店、某百货批零部及仓库销售。同年10月11月间,被告人姜某先后将部分假冒海藻碘盐销售给某小卖部姜某平、蒙某和经营粉摊的张某等人。同年11月下旬,贵港盐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上述人员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分别从被告人姜某、姜某平、蒙某、张某等处查获不合格盐品合计116.1千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姜某销售涉案盐品不符合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的规定,该批盐不合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盐,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姜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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