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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两家企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警告处罚
发布时间:2016-10-11 01:50:45 来源: 食品伙伴网
根据《 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应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因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海南人和旺 食品有限公司、海口琼山长大隆 冷冻经营部被省食药监部门分别予以警告处罚。
海南人和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猪肥膘肉等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海口琼山长大隆冷冻经营部经营的冷冻猪肥膘肉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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